網拍中常見的糾紛與詐欺行為

2012年3月15日 星期四
隨著網際網路興起再加上電子商務的快速、方便購物,現代人利用電子商務在網路上的購物行為,已經變成生活中的一部分,但隨著在網路中的網拍及交易的過程中,仍然糾紛一再的重演,以下我們就來談談常見的網路糾紛行為:

1.      商品與實務不符:賣家以誇大的不實描述商品,得標後與實際的商品差異過大。
2.      商品沒有送達:買家得標後並付清款項,結果商品沒有送達。
3.      多人詐騙:賣家或詐騙集團利用偽造信用卡、身分證等,將得標之商品取得後,再低價銷贓至其他地方。
4.      販賣非法商品:在網路上以假貨詐騙為真貨,詐騙買家。

而當你遇到不只上述的問題可依循民法、消費者保護法等的相關法律保護,來保障自己的權益:

民法:
民法第393條:「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,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。」
民法第394條:「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,認為不足者,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。」
民法第395條:「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,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,失其拘束力。」
民法第397條:「拍賣之買受人,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,拍賣人得解除契約,將其物再為拍賣。」

消費者保護法:
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: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」

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:「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」

公平交易法:
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:「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,對於商品之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法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、用途、原產地、製造者、製造地、加工者、加工地等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」

台灣百大網站 臉書連莊第1

數位時代雜誌連續6年製作「台灣網站100強」,2012年的榜首,由去年榜首Facebook連莊,緊追在後的是首度攀升到第2名的YouTube,去年排名第2的雅虎奇摩則名列第3。

數位時代雜誌表示,台灣100大網站前10名依序為,第1名臉書、第2名YouTube、第3名雅虎奇摩、第4名無名小站、第5名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、第6名露天拍賣、第7名伊莉討論區、第8名Mobile01、第9名蘋果日報、第10名痞客邦。

數位時代雜誌也指出,每年以翻倍速度進步的蘋果日報,今年躍升到第9名,坐上新聞類網站的冠軍寶座。

數位時代雜誌編輯部表示,2012年的台灣網站100強的排行榜,是同時採取流量與黏度兩種參考標準。從今年榜單再次看出電子商務能量爆發,各產業也與電子商務跨界交織出新力量,將開啟「大商務時代」。

數位時代雜誌編輯部表示,在今年百強榜單中,社群類進榜最多,達26家;電子商務類成長最亮眼,去年進榜數量排名第4,今年以進榜15個席次進步到第2名,還包括去年才冒出頭團購電子商務網站,排第39名的Groupon台灣,與排第74和GOMAJ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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